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606號
TCDV,111,司促,1606,2022011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606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徐銘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玖仟捌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
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1/1頁


參考資料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