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58號
債 權 人 鼎鉅金屬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俊哲
送達代收人 鼎鉅金屬工程股份有限 公司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竣興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
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承攬工程契約書影本。
㈡陳報請求金額183萬8466元之計算式。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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