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413號
TCDV,111,司促,1413,202201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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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1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高鳳蓮

邱鳴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肆拾柒萬捌仟參佰伍
拾參元,及自民國八十七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九點七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八十八年一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
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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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