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40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洪憶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柒萬捌仟壹佰貳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債務人於民國109年04月14日向債
權人借款3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14日起至民國11
6年10月14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0.62採
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
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
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
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
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11年01月12日止累計278,125元正未給付,其中
269,582元為本金;7,657元為利息;886元為依約定條款計
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
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㈡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
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
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
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蕭榮峰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40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69582元 洪憶馨 自民國111年01月13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0.62%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