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377號
TCDV,111,司促,1377,202201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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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77號
債 權 人 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鐘俊宏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伊梳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請提出鐘俊宏美術達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證明文件(如縣市政府備查函,或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紀錄
...等)。
㈡補債務人劉伊梳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動態及個人記事欄勿
省略)。
㈢提出以下證據釋明債權人有得向債務人請求之法律依據:
⒈提出建物所有權人之不動產登記第一類謄本(建物門牌
:臺中市○區○○街00000號)。
⒉有記載管理費負擔依據之公寓大廈規約或區分所有權人
會議紀錄影本。債權人並應標明依該規約或會議紀錄之
何款項向債務人請求。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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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