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34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代 理 人 林政豐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沐德建材有限公司、許政儒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確認本件債務人「許政儒」為一般保證人或連帶保證人,
倘為後者,並應釋明連帶給付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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