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297號
TCDV,111,司促,1297,202201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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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297號
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蔡燕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壹佰貳拾壹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依據銀行法第47條之1修正
金管會函令『自104年9月1日起,銀行辦理現金卡之利率或
信用卡業務機構辦理信用卡之循環信用利率不得超過年利率
15%。』,故請求予以限縮,合先敘明。(二)相對人於民國
93年7月21日向聲請人訂立信用卡使用契約,依約定相對人
得持卡於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等之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或依本行及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有關之規定及程序辦理
預借現金交易,並須於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即債權人清償
,逾期應自結帳日之次日起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暨
按月加計違約金150元。然相對人前於民國97年4月起,即已
未依雙方合意之信用卡使用約定,連續兩期未繳足最低應繳
金額,故本行已於民國97年6月11日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一條
之規定終止契約,並依約定條款第二十二條第一項之規定,
終止其期限利益。相對人至民國97年10月1日止共計結算為
新臺幣14,121元整未按期給付,其中本金10,488元、利息1,
233元、違約金2,400元。(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
債務,並有附呈之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可證,為求簡速,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釋明文件:申請書、帳務、戶籍謄本、條款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碩薇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0129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0,488元 蔡燕玉 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99% 001 新臺幣10,488元 蔡燕玉 自民國97年10月2日起 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 年息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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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