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1125號
TCDV,111,司促,1125,202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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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
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市廖烈美

法定代理人 廖財助


債 務 人 廖茂子

廖財棟

廖登堂

廖瑞停

廖財模

江榮堃

廖源生

廖財德

廖財國

廖財權

廖財車

廖森雄

廖福志

廖健


廖財村

政雄


李木塗


一、㈠債務人廖茂子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參仟玖佰捌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㈡債務人廖健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貳仟貳佰貳拾
伍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㈢債務人廖瑞停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玖佰壹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㈣債務人廖福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參仟貳佰參拾柒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㈤債務人廖財德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零壹佰貳拾參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㈥債務人廖財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陸仟陸佰貳拾陸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㈦債務人廖財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捌佰元,及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㈧債務人廖財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柒仟零玖拾伍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㈨債務人廖財車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陸佰玖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㈩債務人廖森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捌仟參佰壹拾參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廖政雄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零肆佰肆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債務人廖源生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貳仟玖佰壹
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債務人廖財村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捌仟零柒拾
壹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債務人廖財模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肆佰柒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
佰元。
債務人廖登堂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柒拾參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江榮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零貳佰貳拾
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債務人李木塗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陸佰貳拾
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
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夏進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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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