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1125號
債 權 人 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廖烈美
法定代理人 廖財助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廖茂子、廖財棟、廖登堂、廖瑞停、廖
財模、江榮堃、廖源生、廖財德、廖財國、廖財權、廖財車、廖
森雄、廖福志、廖健、廖財村、廖政雄、李木塗發支付命令,本
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裁判費新臺幣捌仟元。(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但
書第4款規定:「聲請發支付命令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亦即於「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就「同一債權
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徵收裁判費新
臺幣500元。本件債權人乃本於自己之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
給付,對不同之債務人為分別請求,故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
序之裁判費。)
二、提出祭祀公業法人台中廖烈美之設立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
之釋明資料。
三、提出債務人17人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四、確認對債務人廖財國請求37096元是否有誤?(因與土地租金
追繳明細表廖財國合計金額37095元不符)
五、確認對債務人廖源生請求282910元是否有誤?(因與土地租
金追繳明細表廖源生487110元不符)
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夏進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