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7號
TCDV,111,勞補,7,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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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7號
原 告 吳林佳
訴訟代理人 陳如梅律師
被 告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綉珍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7,008元(
含醫療費用及增加生活費用支出899,508元、看護費用57,50
0元與精神慰撫金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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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巨大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