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5號
原 告 林秋竹
被 告 嘉里大榮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宗桂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互助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併請被告陳報本件是否有意願調解?如願意調解,是否要指
定調解委員或由法院指定?如由法院指定,是否須調解委員
具備何專業領域?。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