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38號
原 告 繆進貴
被 告 福懋油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逸群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因財產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1,556元(含非財產上損害賠償80,000元、公假薪資1,333
元與加班費223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因確
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
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薪資及加班費部分屬之
,則本件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
×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
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4定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四項乃請求被告撤回
(銷)對原告之申誡公告,並更正載明該申誡係屬不法之違
誤聲明等;而第五項請求被告列印更正後違誤聲明公告,並
張貼於被告組織內所有公布欄,公布期間不得少於90日等。
此二項請求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訴訟目的均屬同一,依
上開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是本件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3,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000元=3,3
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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