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7號
TCDV,111,勞補,27,202201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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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7號
原 告 鐘立杰

被 告 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之晨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
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
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
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2項、第77條之2第1項
分別定有明文。另因定期給付涉訟,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權利存續期間之收入總數為準;期間未確定時,應推定其存
續期間。但超過五年者,以五年計算,勞動事件法第11條定
有明文。
二、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與第二項之訴訟目的一致
,亦即原告確認兩造間僱傭關係存在所有之利益,即其繼續
受僱於被告期間內按月可得之工資,故訴訟標的價額以訴之
聲明第二項之價額核算即可。查本件訴之聲明第二項為自11
0年7月16日起每月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38,573元;訴之
聲明第三項為自110年7月16日起每月提繳2,406元至原告之
個人退休金專戶。揆諸上開說明,此二項聲明均為未確定期
間之定期給付,應推定存續期間為五年,則以五年為計算,
合計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2,458,74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25,354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
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判費三分之二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應暫
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16,903元(計算式:25,354元×2/3=1
6,90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8
,451元(計算式:25,354元-16,903元=8,451元),茲依民
事訴訟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董惠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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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客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