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1年度,26號
TCDV,111,勞補,26,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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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補字第26號
聲 請 人 藍健綸


相 對 人 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渭庸
相 對 人 捷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勁暐
相 對 人 凱宸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海譓
一、按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之規
定繳納聲請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有關勞動事件之處
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
執行法之規定。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
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
動事件法第15條、第22條第1項亦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勞動
調解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688,05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
調解費2,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聲請。
三、爰檢送聲請人勞動調解聲請狀繕本,相對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應於7日內提出答辯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
聲請人。
四、本件前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勞動調解委員之資格,將待
聲請人補納聲請費補正聲請合法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世全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顏伶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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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凱宸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邦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捷程國際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