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7號
聲 請 人 莊蕙如即莊春明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7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37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01 豐興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81-NX-1800-0 1 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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