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5號
聲 請 人 林至真即林張梅之繼承人
林維禮即林張梅之繼承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497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金洲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欣叡
股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35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88-NX-0000000-0 1 500 002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3-NX-0000000-0 1 10 003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94-NX-0000000-0 1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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