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27號
聲 請 人 王中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3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渙文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游語涵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627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唐武健 臺中市太平區農會信用部 109年2月5日 68,700元 TP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