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17號
上 訴 人 李孟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慧瑩、覃芷辰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對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217萬2795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8776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