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954號
原 告 傅張順
訴訟代理人 張景豐
被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俊吉
訴訟代理人 陳昭全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再開準備程序。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查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定期宣判,茲因原告之聲明尚待釐清,而有再行調查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1年2月18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民事第31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呂麗玉 法 官 江奇峰
法 官 鄭百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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