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張添秀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鄧輝銓
鄧創仁
鍾衛
鍾俊修
鍾畯閎
鄧琇月
徐劉秀枝
卓鳳妏
卓慧如
卓慧珠
卓宏俊
江鴻霆
江鴻志
江鴻邑
江汶靜
江美玉 遷出海外住所不明(公示送達)
江福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黃柏霖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被告未到庭,未行一造辯論,且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星期二下午3時30分~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四次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