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400號
TCDV,110,訴,400,20220103,4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張添秀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鄧輝銓
鄧創
鍾衛

鍾俊修

鍾畯閎
鄧琇月
劉秀枝
卓鳳
卓慧如
慧珠
卓宏俊
江鴻霆
江鴻志
江鴻邑
汶靜
江美玉 遷出海外住所不明(公示送達)
江福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黃柏霖律師
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部分被告未到庭,未行一造辯論,且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2月15日星期二下午3時30分~5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第四次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