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400號
原 告 張添秀
訴訟代理人 黃振源律師
被 告 鄧輝銓
鄧創仁
鍾衛
鍾俊修
鍾畯閎
鄧琇月
徐劉秀枝
卓鳳妏
卓慧如
卓慧珠
卓宏俊
江鴻霆
江鴻志
江鴻邑
江汶靜
江美玉 遷出海外住所不明(公示送達)
江福順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法扶律師) 黃柏霖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29,809元(原告起訴狀所提計算式:系爭383地號、383-1
地號共兩筆土地總面積276平方公尺、原告應有部分16分之5、土
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33,700元、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即訴訟標
的價額為290萬6625元,原告起訴狀誤載為290萬4940元,然不影
響一審裁判費為29,809元),嗣原告撤回383-1地號之起訴。惟查
本件經鑑定結果,系爭383地號(211平方公尺、63.8275坪),土
地單價為每坪17萬2000元,總價額為1097萬8330元,有不動產估
價報告書可參,依照原告應有部分16分之5,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為343萬0728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5,056元
,原告僅繳納29,809元,尚需補繳5,2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
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
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蕭一弘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補費裁定不得抗告,如係不服本裁定訴訟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
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黃馨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