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99號
原 告 許玲珠
訴訟代理人 陳芝蓉律師
被 告 國家廣場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潘谷卿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不存在等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3月3日下午2時15 分在在本院民事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確認110年11月20日第25屆區權會之會議紀錄內之議 題一、但B1所有權人必須…;「若非出租時」…之內容是否有 誤,而應為「若為出租時」始為正確?
三、原告應確認原告所共有之1894建號(9600/10000)對系爭19 03建號之2725/100000權利範圍,應否僅有2616/100000始為 正確?
四、被告請提出107年1月、107年9月份、及自108年6月份起迄今 之各月份B3停車位租金收入資料。
五、被告應另提出自105年1月份起迄今,因管理B3停車位出租事 宜而支出之各項必要管理維護費用明細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念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