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872號
原 告 主新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益成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律師
複 代理人 楊怡婷律師
被 告 白騄維即白仁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前段定有明文;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 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 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南投縣埔里鎮,有被告之戶籍謄 本在卷可憑。依前揭法條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經原告具 狀聲請本院移轉管轄,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雅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其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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