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593號
TCDV,110,訴,2593,202201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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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593號
上 訴 人 陳月
被 上訴人 黃姿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1月30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 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 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2月2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業於同 年12月27日寄存於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正義派出所, 依法自寄存之日起,經10日即111年1月6日發生效力,有送 達證書附卷可憑。茲上訴人逾期尚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收 狀資料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 表在卷可據,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孟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雅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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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