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莊永川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 告 鍾英惠(即劉文正之繼承人)
劉煌文(即劉文正之繼承人)
劉倍鳳(即劉文正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由鍾英惠、劉煌文、劉倍鳳為被告劉文正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向被告吳菊枝等人起訴請求確 認通行權存在等,被告劉文正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9月20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鍾英惠、長子劉煌文、長女劉倍鳳等 3人(下稱鍾英惠等3人),且鍾英惠等3人並未拋棄繼承等 情,有劉文正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 、繼承系統表及鍾英惠等3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據上說 明,原告聲明命由鍾英惠等3人就被告劉文正部分承受訴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于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