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2427號
TCDV,110,訴,2427,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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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427號
原 告 莊永川
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
被 告 鍾英惠(即劉文正繼承人)

劉煌文(即劉文正繼承人)

劉倍鳳(即劉文正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命由鍾英惠劉煌文、劉倍鳳為被告劉文正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 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民事訴訟法 第168條、第175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8月16日向被告吳菊枝等人起訴請求確 認通行權存在等,被告劉文正於訴訟繫屬中之110年9月20日 死亡,其繼承人為配偶鍾英惠、長子劉煌文、長女劉倍鳳等 3人(下稱鍾英惠等3人),且鍾英惠等3人並未拋棄繼承等 情,有劉文正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 、繼承系統表及鍾英惠等3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據上說 明,原告聲明命由鍾英惠等3人就被告劉文正部分承受訴訟 ,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慧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于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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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