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
原 告 李翔宇(原名李翔羿)
被 告 皇品國際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霞
被 告 皇翔國際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亨璟
被 告 康潔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石靜慧
被 告 李幸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30日所
為之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法官欄「審判長法官張清洲」之記載,應更正為「審判長法官黃渙文」。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0年度訴字第2084號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 與原本不符之情形,爰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後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得抗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慧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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