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2002號
上 訴 人 陳豐榮
被上訴人 陳孟宏
陳冠輔
陳宥蓁
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2月3
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78萬5000元(計算式:坐落臺中市○○區○
○段00000地號土地面積132平方公尺×110年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
公尺3萬8600元+其上同段2071建號建物110年課稅現值68萬9800
元=578萬5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7481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秀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