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1789號
TCDV,110,訴,1789,202201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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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1789號
原 告 永長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昀琮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
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42,63
0元,並已繳納裁判費22,285元。嗣於民國111年1月26日具狀追
加聲明第3項請求被告給付原告1,721,330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3,863,960元(計算式:2,142,630+1,721,330=3,863,96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313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裁判費後,尚
欠17,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追加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巫淑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家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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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慈龍營造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長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