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941號
TCDV,110,監宣,941,202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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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941號
聲 請 人 蘇瓊

相 對 人 蘇國淋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蘇國淋(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蘇瓊娥(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蘇國禎(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姐姐。相對人因腦中風, 經送醫治療不見起色,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事務,且精神 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 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定聲請人為受 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之哥哥蘇國禎 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哥哥蘇國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
2.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同意書:同意聲請人為監護人, 指定蘇國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3.親屬系統表。
4.戶籍謄本。
5.相對人之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
6.成年監護鑑定書。
(二)相對人因「極重度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 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請對相 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 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對人之 哥哥蘇國禎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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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