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872號
聲 請 人 王明良
相 對 人 王財居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王財居(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王明良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王守銅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王明良(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 0號)為相對人王財居之子。相對人於民國100年4月15日因非 創傷性顱內出血併腦室出血,經送醫治療仍未見起色,日常 生活無法自理,不能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 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請選定 聲請人為監護人,另指定關係人王守銅(身分證統一編號:Z 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聲請人上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
(一)監護宣告聲請狀。
(二)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診斷證明書、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 明。
(三)親屬系統表。
(四)戶籍謄本。
(五)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 書及會同開財產清冊之人同意書。
(六)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111年1月14日豐醫醫行字第1110000 599號函暨所附之監護(輔助)宣告鑑定報告。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忠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佳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