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10年度,864號
TCDV,110,監宣,864,20220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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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監宣字第864號
聲 請 人 林育生

代 理 人 黃振源律師
複代理人 高民臺中市○區○○路000號14樓 相
對 人 林朝欽 住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宣告林朝欽(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
二、選定林育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監護人。
三、指定林育洲(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 財產清冊之人。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兒子,相對人於民國108 年間因車禍,經送醫治療不見起色,目前不能處理自己生活 事務,且精神狀況已達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為此聲 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為確保相對人之權益,爰依法請求選 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之相對人之監護人,另請指定相對人 之兒子林育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本院審酌下列證據,認相對人應受監護宣告,並選定聲請人 為監護人,另指定相對人之兒子林育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 之人。
(一)證據:
1.聲請人之陳述、關係人林蔡碧林芬玲之陳述。 2.親屬團體會議推定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說明書、 同意書:同意聲請人為監護人,指定林育洲為會同開具財產 清冊之人。
3.親屬系統表。
4.戶籍謄本。
5.相對人之診斷證明書。
6.衛生福利部豐原醫院110年11月12日豐醫醫行字第110001068 8號函檢附之成年監護宣告鑑定書。
(二)相對人因「腦外傷導致之失智症」,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 受意思表示,亦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准依聲請人聲 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並認選定聲請人為受監護宣告



之人之監護人,符合受監護宣告人之最佳利益,另指定相 對人之兒子林育洲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玟珍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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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