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簽約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10年度,8號
TCDV,110,建,8,20220128,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建字第8號
上 訴 人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娣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八禾營造有限公司間本院0年度建字第8號
返還簽約金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70,63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
7,53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宗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念慈

1/1頁


參考資料
鳳林堂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八禾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行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