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婚字第54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陳修仁律師
被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黃昱婷律師
田珮珍律師
林健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11年2月17日下午4時20分在本院第34法庭進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定有明文。該條規定,於家 事訴訟事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亦有準用。二、經查:本件確認婚姻關係存在事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 月6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111年1月27日宣判,茲因本件 有再開辯論之必要性,爰裁定再開言詞辯論,並定言詞辯論 期日如主文。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斐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捷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