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繼字,110年度,3876號
TCDV,110,司繼,3876,20220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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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繼字第3876號
聲 請 人 臺北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柯文哲


相 對 人 蘇烱華即蘇湯春妹繼承


上列聲請人聲請命繼承人提出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相對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參個月內,陳報被繼承人蘇湯 春妹遺產清冊。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 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又債權人得向法院 聲請命繼承人於3個月內提出遺產清冊,民法第1138條、第1 156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繼承人蘇湯春妹於民國110年4月4日 死亡,繼承人即相對人迄未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而聲請人 係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爰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產清冊等語, 並提出臺灣臺北地方院北院錦87年度執申字第8712號債權憑 證、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為證。
三、經查,被繼承人蘇湯春妹於110年4月4日死亡,其配偶蘇啟 雄已先於被繼承人死亡,而被繼承人之子女蘇櫻華蘇柏華 已於本院110年度司繼字第1952號案件拋棄繼承並經准予備 查在案,繼承人即相對人蘇烱華未為拋棄繼承,又聲請人係 被繼承人之債權人等情,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復經本院依 職權查詢確認無訛,亦有卷附索引卡查詢證明可稽,堪信為 真實。執此,本件相對人既為被繼承人蘇湯春妹現時合法繼 承人,是聲請人基於債權人地位向本院聲請命相對人陳報遺 產清冊,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4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陳湘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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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