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65號
TCDV,110,司拍,365,20220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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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6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楊宗秦
相 對 人 吳翠華

債 務 人 何謹榮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 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5年11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6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透支 、貼現、買入光票、墊款、承兌、委任保證、開發信 用狀、進出口押匯、票據、保證、信用卡契約、應收 帳款承購契約、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契約及特約商店 契約。
(五)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5年11月16日。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抵押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4



.因辦理債務人與抵押權人約定之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 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抵押物之保險費及 按墊付日抵押權人基準利率加碼年利率5%之利息。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何謹榮,債務額比例:全部 。
  債務人何謹榮於民國105年1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500,000 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清償日期為民國112年11月21日 ,應按月繳納本息,如一次未履行,即喪失期限利益。詎 債務人自民國110年10月6日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 期,計尚欠本金176,892元及利息、違約金等,為此聲請拍 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不動產附表、土地暨建 物登記謄本、借款契約書、貸放明細歸戶查詢單、戶籍謄本 等影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人、 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 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債務人於收受該通知後, 逾期迄今仍未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翁卉穎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外埔區 甲東 693 69.32 全部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470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主要用途:住商用 主要建材:鋼筋混 凝土造 層 數:三層 一層:49.29 二層:47.64 三層:50.51 屋頂突出物: 11.07 陽台:3.19 花台:1.88 全部 臺中市○○區○○路00巷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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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