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10年度,351號
TCDV,110,司拍,351,20220111,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拍字第351號
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 理 人 吳國棟
相 對 人 謝沛衡

相 對 人
即債 務 人 謝文豪


相 對 人 陳炘妤

相 對 人 陳思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前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之17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案外人(擔保物提供人)黃意珊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聲請人對於債務人之債權,經 設定登記如下之抵押權:
(一)登記日期:民國107年12月18日。 (二)權利種類:最高限額抵押權。
(三)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3,000,000元。 (四)擔保債權確定期日:民國137年12月16日。 (五)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     包含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 (移轉、變更)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 括借款、透支、票據、保證債務、信用卡契約。 (六)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 (七)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八)遲延利息(率):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利率計算     。
(九)違約金: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約定之違約金計收標準



計算。
(十)其他擔保範圍約定:1.取得執行名義之費用。2.保全 擔保物之費用。3.因債務不履行而發生之損害賠償。 4.因債務人向抵押權人辦理抵押權設定(移轉/變更)     契約書所生之手續費用。5.抵押權人墊付擔保物之保     險費。
 (十一)債務人及債務額比例:謝文豪,債務額比例:全部。 相對人即債務人謝文豪於民國(下同)107年12月20日向聲請 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約定有利息及違約金, 清償日期為127年12月20日,應按月繳納利息,如一次未履 行,即喪失期限利益。嗣擔保物提供人黃意珊於107年12月2 4日死亡,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0年7月2日辦妥繼承登記 由相對人謝沛衡謝文豪陳炘妤陳思潔公同共有。詎債 務人謝文豪自110年6月2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應視同全部到 期,計尚欠本金2,440,491元、利息及違約金等,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其他約定事項、土地暨建物登記謄本、 個人貸款專用借據、放款戶資料一覽表查詢等影本,及相對 人戶籍謄本為證,經核尚無不合,且已據本院發函通知相對 人於收受該通知後7日內,就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 債權額陳述意見,惟相對人於收受該通知後,逾期迄今仍未 陳述意見,依首揭規定,本件聲請,應予准許。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 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六、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 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李志堅

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面  積 權  利 範  圍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  號 平方公尺 1 臺中市 潭子區 嘉仁 878 1,177.05 謝沛衡謝文豪陳炘妤陳思潔公同共有10000分之155 2 臺中市 潭子區 嘉仁 1032 329.22 謝沛衡謝文豪陳炘妤陳思潔公同共 有14711分之10
編 號 建號 基 地 坐 落 -------------- 門 牌 號 碼 建築式樣主要材 料及房屋層數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 利 範 圍 樓 層 面 積 合   計 附屬建物主要建築材料及用途 1 334 臺中市○○區○○段000地號 住家用、 鋼筋混凝土造、 7層 四層:57 合計:57 陽台:9.30 謝沛衡謝文豪陳炘妤陳思潔公同共有1分之1 臺中市○○區○○路000巷00號4樓之3 共有部分:嘉仁段357建號,面積:466.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分之18 嘉仁段358建號,面積:1,329.45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81

1/1頁


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