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175號
TCDV,110,司促,38175,202201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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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175號
債 權 人 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定代理陳宏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福大國際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1款、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福大國際有限公司發 給支付命令,惟未表明債權人之組織型態及其法定代理人資 格之相關證明文件,致本院無從確認債權人組織型態為何、 有無當事人能力及陳宏寬是否為有權代表債權人為程序行為 之人等法定要件為審查,且依債權人所檢附之出貨單及發票 資料,其名義人均為樂山股份有限公司而非樂山股份有限公台中營業處,難認債權人已釋明請求及依據。經本院以裁 定定期命債權人補正其當事人資格證明與請求依據,該裁定 業已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 補正,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可憑,其聲請顯非適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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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山股份有限公司台中營業處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福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樂山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發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