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8057號
TCDV,110,司促,38057,20220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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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8057號
債 權 人 台中市私立小浣熊文理短期補習班

法定代理人 紀清河





上列當事人聲請對債務人梁雀雲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0年12月15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業於110年12月17 日送達於債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債權人逾期迄未繳 納,亦有收狀收文查詢清單、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 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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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