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7377號
TCDV,110,司促,37377,20220126,2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7377號
債 權 人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義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安福即張子元張榮吉發給支付命令
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500元,此為必備 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1款、第249條第1 項第6款規定即明。又「督促程序」係採定額徵收標準,係 就「同一債權人」對「同一債務人」每次聲請發支付命令僅 徵收裁判費500元,債權人如本於自己之請求權各請求債務 人為給付,自應分別繳納督促程序之裁判費(臺灣高等法院 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5號研討結果參 照)。
二、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請求之 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 第1項第2款、第3款、第2項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有明定。
三、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張安福張榮吉核發支付命令,係 本於個別請求權請求債務人為給付,應各自繳納裁判費500 元,惟債權人並未繳足裁判費,且其請求聲明「自交還土地 之日止」亦非明確,致本院無從特定請求金額為何。經本院 以裁定定期命債權人補正,該裁定已合法送達,有送達證書 附卷可稽,惟債權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收文收狀資料查詢 清單、繳費資料查詢清單可憑。是以,債權人之聲請為無理 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賴義璋

1/1頁


參考資料
台灣糖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