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0年度,36857號
TCDV,110,司促,36857,202201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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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司促字第36857號
異 議 人即
債 務 人 何靖雯

上列異議人因與債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支
命令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3日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
6857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理 由
一、按債務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符合法定程式,欠缺法 定程式,而其情形可以補正,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 補正,應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異議人之異議狀狀尾漏未簽名蓋章,經本院於民 國110年12月23日通知補正,該通知已於110年12月27日送達 異議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茲異議人迄未補正,依首開 法條規定,異議人之異議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羅永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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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