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勞訴字第58號原 告 阮文堅(NGUYEN VAN KIEN)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律師被 告 鎧全鐵材製品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莊永川 共 同訴訟代理人 張仕賢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尚應調查原告自民國109年12月24日之後勞動能力狀況)。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昀儒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何惠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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