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646號
原 告 白雄棧即豐棧堆高機行
被 告 蕭天誌
蕭瓊珍
蕭家明
蕭瓊珠
蕭瓊瑤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次按撤銷調解之訴,足使原具確定力之調解紀錄之調
解成立內容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
法律關係乃係將調解紀錄之調解成立內容,予以撤銷之形成
權,如該調解內容所涉及者為財產權即屬財產權之訴訟,應
以原告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上利益,為其訴訟標的之價額
而核徵裁判費。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撤銷臺中市政府勞工局110
年6月15日1480H0482號調解書,關於「有關勞方請求事項,
勞資雙方同意以新臺幣3,600,000元(含勞保給付)和解,
於110年8月31日前匯至申請人等5人指定帳戶(凱基銀行員林
分行,00000000000000,戶名:蕭天誌);資方同時並將給
付收據傳真至勞工局結案(傳真號碼00-00000000)。」部
分。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之客觀
上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6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36,6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淑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