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退休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531號
TCDV,110,勞補,531,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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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31號
原 告 王歆

被 告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顏月嬌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92元(含薪
資11,102元與資遣費1,19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
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
件法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基此,本件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
五入)。另請求被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參勞動基準法
第19條規定:「勞動契約終止時,勞工如請求發給服務證明
書,雇主或其代理人不得拒絕」,則勞工訴請雇主發給服務
證明書(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
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3,0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
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21號參照)是以,扣
除該暫免徵收部分後,本件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333元(
計算式:1,000元-667元+3,000元=3,333元)。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非屬強制調解事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均表達願行
調解之意願(並另已徵詢兩造對於調解委員之意見),本件
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要件後,由法官審酌
是否依民事訴訟法第420條之1第1項規定移付調解。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
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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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捷世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