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給付工資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勞補字,110年度,528號
TCDV,110,勞補,528,202201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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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528號
原 告 劉建發
被 告 豪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豪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
件,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
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本法之規定;本法未規定者,是
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第15條定有
明文。
二、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90,000元
(含3個月工資補償270,000元、未領工資20,000元與精神慰
撫金2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290元。惟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
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本件未領工資部分第一審裁判
費1,000元,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即667元(計算式:1,
000元×2/3=66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為4,623元(計算式:5,290元-667元=4,623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日內提出
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四、本件經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兩造均表示未調解過等語,乃
本件即屬強制調解案件(已另以公務電話徵詢兩造對於調解
委員之意見),本件將待原告補納裁判費以補正起訴之合法
要件後,即進行調解程序。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舜元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淑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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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豪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景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