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勞小字第64號
原 告 陳以瑄
被 告 蔡含疄即水煮淡健康餐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2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9,000元。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49,000元為原告預供擔 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莊毓宸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