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亡字第110號
聲 請 人 慶啟羣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失蹤人楊錫華(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最後設籍地 :住○○市○○鎮○○路00號,嗣經整編為鰲峰路57號)為宣告死 亡之公示催告。
二、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公告之翌日起7 個月內,向本院陳 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三、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期間內,將 其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郭書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