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9年度,608號
TCDV,109,重訴,608,2022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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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608號
原 告 洪梅花
葉國讚
張秀微
葉志鴻
淑娟
葉淑芳
葉淑妘
林郭員
林大衛
林榆頵
林尹涵
王金進
王斌宇
何麗惠
王姿婷
王憲羣
陳雪
林丁旺
林烈堂
林錦堂
林聖雄
林月霞
林月英
林祐亦
林建仲
林峯隆
林建廷
紀辰怡
林天增
林清秀
玉真
林永祿
葉寶桂
李美瑩
李育儒
李信
韓長勝
林國山
李宇宗
賴美妗即賴嘉

詹倩宜
賴美容
賴阿秀
陳瑞章
賴瑞堂
賴瑞豐
賴瑞定
賴瑞德
鄭萬水
吳林屘
張日春
林火生
林綉美
林嬿玲
林秋桂
林志興
林萬科
林豐裕
林豐榮
林蔡秀琴
林啟中
林德發
林劉麵
林春蘭
林碧芬
林昭文
陳汝芸
蔡慶華
蔡慶千
尚文
劉錦
林敏
林泰豐
陳朝南
謝玉
張嘉文
張亦謦即張繡讌

何墥鎮
何墥科
何東照
何文山
李祈茂
林思以
林清謙
楊蓮
錦輝
林仙
王國賓
鄭國
王晨益
王晨旭
林美鈴
陳韓秀枝
陳翔裕
林明
林明
林明
陳秀美
林玉燕
何素霞
炳坤
何炳鎮
何美慧
游琮偉
何永程
游靚玟
游靖涓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國豪律師
共 同
複 代理人 林苡茹律師
被 告 林茹海
新光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豐良
訴訟代理人 顏嘉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附表所示案號案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 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 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 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參最高法院18年抗 字第56號判例意旨)。
二、查本件原告主張曾向被告林茹海承租土地建屋,因林茹海積 欠銀行債務而遭拍賣上開土地之應有部分2分之1,經被告新 光事業有限公司拍定買受之,然因原告為基地承租人,應具 有優先承買權,乃提起本訴。惟林茹海則以原告多人長年未 繳納租金,經催告終止不定期租賃契約為由,訴請本院拆屋 還地,是本件各該原告得否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視兩造間就 系爭土地是否仍存在不定期租賃契約而定。又被告對本件原 告所提出如附表所示請求拆屋還地案件業經本院受理尚未確 定,此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閱屬實。而原告就系爭土地是 否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既已如附表所示案件之拆屋還地訴訟 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先決問題,揆諸首揭法條規定及判例 意旨說明,本件訴訟即有於附表所示案號案件民事訴訟判決 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 項規定,裁定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婉昀
  
附表:
編號 當事人 繫屬法院 案號 1 林國山、賴美妗、詹倩宜賴瑞德賴美容、賴阿秀、陳瑞章、賴瑞堂賴瑞豐賴瑞定 台中高分院 110年重上字第56號 2 林大衛、林榆頵、林昱君、林尹涵、王金進、王斌宇、何麗惠王姿婷王和蕎陳雪台中高分院 110年重上字第51號 3 林丁旺 最高法院 原審台中高分院109年上字第370號 4 林烈堂、林錦堂、林月霞、林聖雄、林祐亦、林月英、林建仲、林峯隆、林建廷、紀怡辰林天增林清秀、林玉真林永祿、葉寶桂、李美瑩、李育儒、李信賢、韓長勝、張准漬、許素珠 台中高分院 110年重上字第70號 5 鄭玉連鄭萬水林豐榮吳林屘林豐裕林德順、 林張日春、林秋桂、林志興林萬科、林火生、林銹美、林政權林蔡秀琴林啟中、林德發、林劉麵、林碧芬、賴林春蘭、林昭文、陳汝芸、林麗茹林建良林嬿玲 台中高分院 原審台中地院108年重訴字第712號 6 蔡慶華、蔡慶千、陳尚文劉錦堂、林清桂謝玉串、張嘉文張繡讌即張亦謦 台中高分院 110年重上字第69號 7 陳黃鳯嬌、陳政宏 台中高分院 110年上字第324號 8 林清謙、李祈茂、何墥鎮、何墥科、楊蓮、林錦輝林仙芬、林思以、何東照、何文山 109年重上字第251號 9 鄭國鐘、王國賓吳林屘林明旺、林明堂、林明宗、何登炎、陳秀美、王晨益、王晨旭林美鈴、陳翔裕、陳韓秀枝 最高法院 原審台中高分院108年重上字第155號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照他造人數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嘉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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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光事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