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重訴字第589號
附帶上訴人 沈晏莛
附 帶 被
上 訴 人 林濬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110年10
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或係對於不得上訴之判決而上訴 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附帶上訴乃被上訴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 一審終局判決,利用他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 而請求第二審法院廢棄或變更原判決之制度,是附帶上訴須 由被上訴人對於上訴人提起,故對於未提起上訴之人,不得 提起附帶上訴(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397號裁定意旨參 照)。
二、經查,附帶被上訴人並未對本院109年度重訴字第589號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揆諸前揭說明,附帶上訴人即無從利用他 造提起之上訴程序,附帶聲明不服。是本件附帶上訴人對於 未提起上訴之附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於法自有未合, 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渙文
法 官 林金灶
法 官 董庭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盧弈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