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權利金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658號
TCDV,109,訴,3658,20220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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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658號
原 告 林愛春
訴訟代理人 朱敏賢律師
陳昱成律師
被 告 曾陳雪
曾翠華
曾尹駿
曾偉哲
陳碧蓮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白永濬律師
被 告 郭梅桂

訴訟代理人 蔡其展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權利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證仍有不明,尚待釐清,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25日上午11時30分,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並請兩造當事人本人務必到庭,另請被告郭梅桂攜帶辦理系爭轉承讓契約事項之資料到庭並說明。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夏一峯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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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