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9年度,322號
TCDV,109,訴,322,202201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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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訴字第322號
原 告 黃基洲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李庭瑄律師
被 告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博成
賴苑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浩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0年9月1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 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陳博成涉犯背信罪嫌,牽涉本訴訟之裁判,而 裁定命在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號刑事 訴訟終結以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明該刑事案件業已終結,並於民國110年12月29日判決 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0年度上易字第364 號刑事判決在卷為憑。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施懷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宏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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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津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